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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方式不当,导致管理者受伤害算不算工伤?

2008-05-19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编辑同志:

  我姐夫大张是某钢铁厂车间主任,一天他看到员工何某上班时间脱岗蹲在车间的一个角落抽烟,一气之下便从背后踢了何某屁股一脚,未曾想何某很生气回过头站起来就是一拳。我姐夫没有注意,被打倒在车间的一台机器厂,事后经检查发现摔断了右肋2跟肋骨。大张和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这种情况劳动部门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安徽  李玲

李玲小姐:

  你姐夫大张的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为作为车间主任的大张管理方式有问题。用脚踢人的行为不仅不是企业认可的管理方式,而且其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之一”,大张用脚踢人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情形。所以该争议应该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民事索赔请求,工伤认定不予受理。

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