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朋友袁力是广州某广告公司的一名设计人员。为了赶在元旦之前完成一项工程设计,晚上在公司设计室与其他同事一起加班。加班至半夜,袁力因高血压发作晕倒在工作岗位,单位同事当即将他送到医院进行抢救,住院治疗后,左侧偏瘫。事后,朋友经单位同意向当地劳动局社会保险处申请享受工伤待遇。经社会保险处查明,袁力患高血压已7年,之前已连续加班两天,这次在设计室晕倒,确是因过度劳累加重高血压病所致,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广州 隋学海
隋学海先生:
你朋友袁力的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要分清袁力的情况是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还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如果是在2004年1月1日前进行工伤认定程序,适用的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一般认定工伤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一是在工作时间;二是在工作区域;三是由于工作紧张,如加班加点、超工作量、工作任务繁重等情形;四是突发疾病或突然病变加重;五是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这是指职工突然发病或者突然病变加重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至病情稳定出院,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为1一4级的。从本案例情况分析,袁力已患高血压7年,这次是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因连续加班疲劳紧张,引起高血压病进一步加重,发生脑出血晕倒,住院抢救治疗后造成偏瘫,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你朋友袁力的情况符合上述几项条件,故应认定为工伤。如果在2004年1月1日后开始进行工伤认定程序,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只有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为工伤,这时候你朋友袁力的情况就不能构成工伤。
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