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对劳动者来讲,《工务保险条例》扩大了保险覆盖范围,能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因工作而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但是,也应该看到,有部分企业,特别是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改制企业,千方百计逃避对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出现了不及时给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在职工对工伤保险待遇不明了的情况下,与职工私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后,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况,严重损害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那么,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及时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给付权利的首要程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职工来讲,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为一年,超过了这一期限,当事人即时丧失了申请权。从法律角度讲也就丧失了最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是如果其所在单位自愿履行应该由单位承担的责任,职工也可以享受到应由单位支付的那部分待遇。超过时效,当事人即丧失了对权利的主张权,这是各项法律制度的通则,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也是如此。一年的时效,也与《民法通则》关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致。作为工伤职工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免超过申请时效丧失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提供的材料之一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对象资格的凭证。规范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是劳动合同,它是证明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在部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还比较多地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只需提供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即可,这些材料可以是领取工资报酬的证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工友同事的书面证明等。
如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于其无法提供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进行工伤认定时,职工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定。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再重新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决定不服,应自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或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该认定决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本级政府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期满未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期满后15日内起诉。复议机关未作出复议决定或未改变原决定的,应向作出原决定的行政部门所在地的初级法院起诉;复议机关改变原决定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初级法院起诉。必须说明的是,在这里,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即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合理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认为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工伤职工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应当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场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以后,工伤职工可以按鉴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如果工伤职工认为自己的残情发生变化,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复查鉴定。
三、申请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享受相应的待遇。如果工伤职工对社会保险机构核定其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异议,或者对经办机构不依法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不依法为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停止其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申请复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处理。
如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如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等,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应当自工伤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指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相关工伤待遇之日。工伤职工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应当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工伤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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