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父亲代签工伤待遇协议无效

2008-05-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  情:

  李某1997年9月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某市食品有限公司没有及时按规定上报,并且同其父签订了一个有关伤后待遇的协议。李某认为其父代签协议无效,向市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要求报销医疗费、支付工伤津贴、护理费、交通费、解除劳动关系并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抚恤金。

  分析意见:

  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工伤护理费依照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某市食品有限公司对因工伤残职工李某只报销部分医疗费、不支付工伤津贴、护理费、交通费的行为违法,应予补发。李某要求与某市食品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李某的父亲非本案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又未经李某委托,无权利代理李某签订协议、处分李某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某市食品有限公司胁迫李某之父代签协议的行为违法。所签工伤保险协议应为无效协议,从签订之时就不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