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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规定不符合有关工伤条例的无效

2008-05-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

  孙某是某大学劳动服务公司的职工,1996年3月在工作期间不慎将右臂绞入机器中,造成右臂伤残。自负伤之日至今某大学劳动服务公司只付给孙某4000元医药费,同时停发了工资。故孙某请求:1.确认孙某属因工负伤;2.支付医疗期间的医药费,补发停发的工资;3.申诉费由劳动服务公司承担。

  本案立案后,劳动服务公司答辩:孙某负伤,虽属在工作期间发生,但属孙某严重违章操作造成的,依据《某大学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章程》和《某大学安全防范条例》的有关规定,不能按工伤处理。

  经查明:孙某1979年参加工作,1995年10月被安排到劳动服务公司下属的盛园酒店工作。1996年3月28日晚6时,孙某在和面时被绞面机将右臂绞伤,入院治疗一个月,单位支付医疗费4000元,出院后在门诊治疗,孙某的医疗费和工资均不再支付。1996年12月30日,经省劳动厅社会保险处调查确认孙某应定为因工负伤。

  分析意见:

  孙某在工作期间负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规定,“不论是否有过错都应定为工伤”。因此,孙某属因工负伤,医疗费和治疗期间的工资应依法支付。孙某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劳动服务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为孙某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