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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遭遇自行车相撞事故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2008-05-22   来源:安徽宿州市朱仙庄矿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简介:

  安徽淮北朱仙庄矿职工丁某,于今年元月2日下早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与他人骑自行车上班职工发生两车相撞,造成右腿骨骨胫骨折,单位没给办理申报工伤保险,丁某不理解认为自己88年11月参加工作时企业就给办理了工伤保险,这次在下班规定路线途中还没到家就发生两自行车相撞事故,造成右腿骨骨胫骨折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解答:

  对该矿职工丁某下班途中骑自行车与他人骑自行车不慎相撞造成右腿骨骨胫骨折不辛遭遇深表同情,同时认为单位不给办理申报工伤保险待遇没有过错,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法规。
首先,作为煤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在职工参加工作之日起就全部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案情中当事人丁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不慎与他人骑自行车相撞造成右腿骨骨胫骨折,丁某自认为单位应该给他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单位不愿为其报工伤,丁某心情郁闷不理解心情可以理解。作为单位从事社会保险工作的同志应代表社保组织予以安慰其伤者,同时向其说明不批准申报工伤保险理由主要是不符合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有关规定,以求伤者取得理解。

  其次,笔者认为单位不给丁某受伤申报工伤是有法律依据的。国家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责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该矿职工丁某下班途中骑自行车不慎与他人骑自行车相撞造成右腿骨骨胫骨折,不属于机动车辆事故,《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第6款规定必须“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方可认定为工伤,丁某在下班骑自行车不慎与他人骑自行车相撞,事故发生虽然是在上下班途中,但是其事故发生工具自行车是靠人力推动的,因此自行车相撞事故不能定性为机动车事故,所以丁某遭遇自行车相撞事故受伤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第6款规定,同时也不符合认定工伤的第1-5款和第七款规定。故不认定为工伤,当然也就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了。因此,丁某单位不给丁某申报工伤是符合工伤保险法规的,无可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