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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的本质区别

2008-05-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同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但两者之间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它们在产生的社会原因及其理论方面是有显明区别的。本文仅就两者在六个方面的不同提出以下看法。

  一、工伤保险与养老风险概率不同

  老年,是人生命自然过程的一个阶段。每个人都要经历由出生成长,青年、壮年和老年,直至死亡的全过程。因此,养老问题是自然而然产生的,是必然事件。当然,不同国家由于民族、自然环境等条件的不同,对老年人口的定义不同。过去,不少国家把男子60岁,女子55岁以上人口,划分为老年人口。但是随着人类寿命延长,已有不少国家修改了界定老年年龄的政策,改为62岁、65岁,乃至70岁不等。但不管如何确定老年年龄,在生命终结之前的养老问题,是人类永远不可回避的现实。

  工伤,顾名思义,它发生于生产劳动过程或是在社会公益性服务过程当中,是伴随人们从事生产活动和改造自然的行为,猝然渗入的意外因素,偶然发生的。或是在组织方面,出现了造成工伤事故的疏漏;或是违背了安全操作规程。

  因此说,养老是生命过程中的必然事件,工伤是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偶然性事件,老年养老和工伤发生的概率截然不同。老年问题是个必须事件,其概率是1。而工伤事故总体上说,概率为小于1的千分位,乃至百万分位的很小很小的数字。

  二、工伤与养老保险待遇给付依据的原则不同

  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1999年国际老年人启动仪式上,呼唤要建立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因为在这个社会里,老年人既是发展的参与者,也是发展的受益者,他们的传统地位应得到尊重,终身发展的投入应得到同等重视。强调了养老是公民应享有的基本人权。

  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等赔(等价赔付)原则。各国为了保障等赔原则的实施,成立了鉴定工伤等级的机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也建立在等赔原则基础之上。我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对伤残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确立不同待遇。工伤保险虽然也实行基金统筹,但实质是分散负担。

  历史上,工伤保险最初是由死亡保险的形式逐渐演变而成的。英国在工业革命初期,经济尤其是航海业发展迅速。然而航海业灾害难测,从分散灾害和死亡危险出发,商人们建立了互助组织,成为工伤保险的雏形。以后首先进入工业化社会的国家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由政府出面组织一般工伤和职业病补偿。以后不少国家的政府将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采取并轨,但等赔原则依然是处理工伤问题主要原则。

  三、工伤与养老风险的预防性不同

  工伤风险具有可预防性,而养老风险不具备这一特征。在正常情况下,只要不发生灾害疾病等,养老问题是必然出现的,无法预防。但是工伤的发生,安全可以采取预防措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劳动者文化、技术素质的增强,工伤也日渐减少,职业病也逐渐受到了控制。现在有不少国家研制出机器人,它们在人的控制下,在有害的工种岗位上操作。政府针对雇主是否重视安全生产、防止雇员的生命受到伤害的法律日渐增多。人门的法制观念普遍提高,索赔的观念也增强了,这有利于促使雇主改进安全生产设施。

  四、工伤与养老保险费用形式不同

  养老费用是在经济性成本中摊付,而工伤保险费用,只能在具体企业生产过程中,以生产资料支付的形式,摊入成本。

  养老既然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就是说养老是社会的一项公共责任,而所需的费用毫无疑问必须从全社会的总成本中支付。现行的办法不过是用社会统筹征缴的办法,积累总成本罢了。至于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两方面来解释,其一,本人是社会成员的一份子,责无旁贷的应当交付一部分;其二,政府作为社会公共责任人,制定这一条政策,有助于促使个人都来关心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

  而工伤保险是在具体的企业生产过程中,因发生伤害事件,导致劳动者丧失了劳动能力,企业的生产组织者,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相应有了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调剂权利,依照等价赔付的原则,给予补偿。理论上说,恢复再生产的能力或者用于永久性赔付的费用,相当于在生产活动中的投入,所以,发生了工伤,实际上是C的投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具体的作出过物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损耗指标。因为不管人们如何努力,偶然性的灾害伤残事故是在所难免的。我国煤炭采掘规定了百万吨煤死亡人员1.5人的限制性规定,其目的也是在维护劳动生命安全,从而限制生产过程对生命力气损耗程度。因此,工伤保险费用只能从生产费用中开支。目前工伤保险费用的差别费率办法,正说明了这个问题。差别费率是认定不同的行业在生产过程中,物化在产品中的生命力的不同。说到统筹,仅只是从分散风险,有利于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整体而制定的政策。

  那么,出了工伤,要求给予赔偿,是不是人权的内容呢?作者认为,当然是属于人的生命权的内容。并且这项权力规定,源于劳动力属于个人私有。为此,作者进一步认为,工伤保险运作应当不同于养老保险。要尽力提倡企业投保商业保险,劳动者个人也要自愿投保。事实上国外个人投伤害保险的面很广,在中国人们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而且认为受了工伤,就成为国家的有功之臣,把工伤与为国家受伤害等同了起来。有些为国家为社会受到的伤害可以比照工伤,但是工伤事故却不能认定它是为国家、社会公益而受到的伤害。

  五、工伤与养老保险费用性质不同

  社会养老费用是全社会生产活动中的总成本,而工伤费用是企业生产成本中的可变费用。

  可以将社会养老费用,视作全社会生产过程中不变的总成本支付,是固定成本。因为这是不依生产力的发达情况而必须有的支付,即或是在那些依然没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作为一个老人来说总要有一笔养老的费用。虽然管理方式不一样,从社会生产积累中支付是存在的。

  工伤费用是在生产成本中支付,且这项费用是可变的。我们通过努力来减少这一项成本费用的量,并为此采取种种有效的管理措施。例如由国家颁布行政法规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对有关职业伤害工种及行业的监督管理等等。以差强费率形式征缴工伤保险金,是督促企业力求降低事故发生,减少费用支付,达到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和提高商品在市场上竞争力的有效办法。

  六、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不同

  工伤保险应坚持事前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基金的使用不能只用在待遇给付,这一点和养老保险基金有很大的不同。

  工伤具有的事前可预防性,决定了不能将工伤保险基金只当作事后处理的专项费用。而且事前的预防应该重于事后的处理。在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上,是否将恢复受伤害者劳动能力也列入责任范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另外,由于工伤事故发生率是生产技术发展水平,严密的工艺规程管理制度以及劳动者的技术素质等因素密切相关,所以,关于工伤保险的管理,应该有别于其他保险的管理,要有与它相适宜的工作方法。

  关于工签署保险基金与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如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力按退休待遇处理的,似乎不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而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这样做可以进一步强化对工伤事故的预后处理,也可促使受伤者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