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6年4月22日,某烟草公司烟草站职工王文高被乡里中学教师邀请一同到附近春游,在游玩过程中,一女教师来到大桥下的河边洗手,由于河流较大,女教师踩滑不慎落入水中,正好被站在旁边的王文高看到,王文高立即到河边救人,并大声呼喊其他人,其他人赶到岸边也不能拉到女教师,女教师已经被河水冲下,王见情况紧急,未加思索,立即跳入河中施救,但由于河水湍急,很快两人一同被河水淹没。第二天在大河下游找到两人尸体。王文高家属认为王文高系见义勇为,为了救人才牺牲的,应认定为工伤,单位也同意,当地报纸也报道了王文高舍己救人的事迹。
焦点:王文高是否为抢险救灾行为
认定结论: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决定。
分析:王文高是被乡村中学教师邀请参加学校活动,活动并非领导安排,而且是抢救平时与自己熟悉的朋友而亡,且民政部门也没有向其颁发舍己救人的荣誉称号,就没有相应的材料能证明他的舍己救人行为,但本单位——烟草公司与被救职工单位都对他这种行为给予了高度赞扬与认可,且本单位已经向民政部申请舍己救人荣誉称号。
劳动保障部门在综合了当事人与单位提供的材料后及调查核实情况,认定王文高的救人行为是客观事实,而且有相关单位与证人证言,公众认可,纵然没有民政部门的荣誉证明,但为了鼓励当事人这种舍己救人的高尚品质,在关键时刻能挺身而出的高尚情操,除了给予道义上的支持外,还应该在法律上给予保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明确规定应当视同工伤的情况下,就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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