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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例看工伤的认定

2008-05-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指职工在生产劳动中所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人身伤害,包括事故伤残和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 目前认定工伤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各省的文件。下面,通过几个案例谈谈工伤的认定。

  1.2003年4月15日,远成公司安排本单位保安姚宇到火车站西货场看守货车上的货物,看守时间为当日19点30分至次日8点。16日凌晨4点20分左右,姚宇因在货场第二道和第三道铁轨之间睡觉,被81331次货车撞伤。姚遂诉至法院。

  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为工伤。“工作场所”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本案中,货场虽不在本单位,也视作工作场所。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夜间货物看守工作,其间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在工作岗位上擅自睡觉,结果被货车撞伤。尽管该劳动者对自己的受伤有一定过错,但这种过错并不能改变其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这一基本事实,也不能对其所受工伤的性质构成根本影响。换言之,工伤认定采“无过错原则”即即使单位对伤害的发生无过错,过错在劳动者,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仍认定为工伤。

  2.2004年12月11日下午6时许,某公司职工张某骑摩托车下班途中被一汽车撞伤,汽车司机肇事逃逸。事发后,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作了责任认定,认定张某无责任。后张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

  分析: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是工伤认定中一个典型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算工伤。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个案例条件变一下,结果是否会有所不同呢?

  (1)如果责任认定书下来,张某对事故付主要责任,算不算工伤?答曰:算。事实上,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就应认定为工伤,这里不管这种机动车事故发生在城市街道还是发生在其他道路,也不管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何种责任。

  (2)如果张某醉酒驾车导致车祸,自己受了伤是否算工伤?答曰:不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算工伤。这里不在于谁承担什么责任,重要的是员工的醉酒状态导致了伤亡。

  (3)如果张某步行上班,被某人骑自行车撞成伤害算不算工伤?答曰:也不算。非机动车事故受伤不是工伤如因人力车、自行车、马车等造成的伤害事故不在工伤之列。

  3.张某系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2003年9月28日中午12点下班前,她因高血压疾病突发而出现手臂颤抖、无力的症状,随后其到洗手间时,因高血压疾病突发晕倒,送医院救治于手术后不治身亡。劳动局不认为是工伤,张某遂诉至法院。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案中,张某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款第一项的规定,应视为工伤。法院判决撤销了劳动局的裁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款中的“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不仅仅指职业病。另外,劳动社会保障部还进一步对“48小时之内”进行了明确,即“48小时之内”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4.李某是某市建筑公司施工员,在某建筑工程工作期间,于2003年11月28日与曾在同一工地做工的同乡王某因工资问题发生争执。11中午月29日凌晨,李某发现王某在工地徘徊,因认为其有偷窃钢材而与他人一起将王某送至派出所。当天中午,王某的妻子得知此情况后召集近10人来到工地与其理论,双方大打出手,双方均有人负伤,李某被打成重伤,李某遂提起工伤认定。

  分析:职工被人打伤,也是工伤认定中的一种典型情形,依据的法条有以下两个: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三项:“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与第16条第一项:“职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其中,违反治安管理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应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打架斗殴是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案就是属于这种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退一步讲即使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打架受伤,也不属于工伤。

  工伤的认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事情,实践中的情况更是多种多样,本文只是选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对工伤认定做一个简单的说明。作为企业来说,预防工伤才是重中之重,企业可以通过加强管理或买商业保险、聘用劳务公司人员来规避工伤赔偿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