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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岗接孩子遇车祸不算工伤

2008-05-3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

  2003年12月10日17时50分许,本市某服饰厂女职工王某骑自行车途经宝山区月罗路、月新北路口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她的丈夫小陈认为,王某是在离开工厂的途中遭遇的意外,应认定为工伤,遂向宝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去年6月18日,劳保局认定此事不属于工伤。小陈遂将劳保局和王某生前的工作单位一同告到了宝山法院。

  法院最后认为,王某的确是在加班时间擅自离岗,在接孩子的途中遭遇意外身亡;但我国尚无将职工接孩子一事纳入职工工作范畴的法律规定,所以不能认定王某是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此外,从王某单位到住地中间无须经过事发地点,所以,她的遇难地也不是在其下班途中。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此事不符合工伤范围。法院据此驳回了小陈要求认定此事为工伤的诉请。

  [分析]

  劳保局:擅自离厂不属工伤

  宝山区劳保局指出:根据他们的调查,事发时,王某本应留在工厂内加班,但她未请假就擅自离厂去接孩子,事发地也并非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她所遭遇的不幸不属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