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
刘文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2002年9月9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10日上午9时到汽车制造厂看样车,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车撞断双腿。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刘向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单位以刘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刘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确认其事实,刘是在去外地出差、联系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
问:这种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答: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意见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本案例中刘文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12、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前能作工伤认定吗?
2004年元旦后的第一天(1月2日),早上7点50分,秦某像往常一样,照例骑着自行车行驶在上班的路上。路过一个丁字路口时,突然秦某与一个横冲过来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了秦某右小腿粉碎性骨折,而肇事的手扶拖拉机司机在交警赶到之前却弃车逃逸了。
秦某在治疗期间,其妻子向当地交警中队提出责任认定的申请,交警中队回复:此事故为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司机肇事后逃逸,经走访调查至今仍无法查明肇事者的身份,根据公安部复字[2001]19号《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关责任认定问题的批复》规定,暂不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既然找不到肇事者,秦某就无法得到赔偿。妻子十分着急,第二天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期望能从工伤保险的角度得到赔偿。
一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听了秦某妻子的情况介绍后认为,秦某的情况现在还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是: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未进行责任划分,且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法对秦某的负伤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因此,该工作人员拒绝受理秦某妻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这下可给秦某的妻子出了一道难题: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门找不到肇事者逃逸,就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另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门不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不予工伤认定。
面对这道无解的难题,秦某的妻子不知如何是好。
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应该将秦某的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
答:秦某的这种情况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做法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如果按照2004年1月1日以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秦某的现状确实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在上述《办法》中虽然也将职工因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纳入了工伤范围,但对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即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1)必须在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
(2)必须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
(3)必须是本人无责任或不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4)必须是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
(5)必须是本人负伤、致残或者是死亡的。按照这一标准衡量,秦某虽在上下班路线上发生了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但由于他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负主要责任,目前尚无法确定,因此现在还不能认定工伤。
但是由于案例中的事故发生在2004年1月2日,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开始实施,而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废止,因此,秦某的工伤认定问题,不能再按旧《办法》执行。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只要具备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事故伤害两个要件,就应该认定为工伤。秦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即使将来抓住肇事者后认定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也应该给秦某认定为工伤。所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认定为理由,推脱为秦某进行工伤认定的做法是错误的。
13、职工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算工伤吗?
2004年3月10日,信达公司经理助理张燕经公司领导指派与单位几位业务人员共同与客户谈业务,谈至晚11时左右结束。张燕与本公司另一名年轻的女同事王丽骑自行车回家。张燕担心王丽路上不安全,又因其正常上下班路线道路维修堵塞,于是绕路300米与王丽同行,将王丽安全送到了家自己才独自回家。就在回家途中,她却不幸被汽车撞伤,肇事司机逃逸了,她被行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治疗,最终造成双下肢瘫痪。此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属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事发后,张燕家属代其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而信达公司认为:张燕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视为上下班时间,但不是回家的必经路线,护送王丽回家也不是公司领导指派,属个人行为,她是否按照因工处理,需请示劳动保障部门决定。
问:职工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算工伤吗?
答:本案涉及的是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要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此类情形认定为工伤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在上下班途中;二是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三是本人受到伤害。张燕下班途中回家发生的交通事故,完全符合这三个条件,理应认定为工伤。
信达公司所持的理由是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第8条第9款: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该办法已于2004年1月1日废止,因此该公司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14、司机在工作中因违章驾驶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
杜力系运输公司司机,2004年1月20日受公司指派驾驶东风货车去山西拉煤,在返程途经峪县境内时,因超速行驶,与同向大货车追尾,身受重伤,被送到峪县医院抢救,因脾脏破裂施行了切除手术。此次交通事故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杜力违章超速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杜力向公司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认为杜力违章驾驶,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不应认定为工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定?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应认定杜力为工伤,不支持公司对杜力因交通事故受伤不算工伤的意见。司机是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处理这个问题所依据的政策,一是1991年9月国务院令第89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和是否构成犯罪。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四个等级。本案中,杜力被裁定负主要责任,未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二是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司机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如同职工在车间操作机器一样,对一般过失性违章应按照职工工伤保险无责任赔偿的原则处理,无论事故责任大小,包括所有四个等级责任的交通事故,只要不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醉酒所造成交通事故的,都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的法律依据为: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71号)规定: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日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醉酒所造成交通事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5、司机酒后驾车出事故致伤能不能算工伤?
2004年2月13日,摩托车经销公司司机程勇受公司指派,驾驶东风货车到外地永乐商行送货。卸完货后,永乐商行派人陪同程勇到饭馆吃饭,因为高兴,程勇喝了一斤白酒。饭后驾车返回途中,与同向行驶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右股骨干骨折,肠破裂,面部受伤。此交通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程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第26条第6款规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给予经济罚款和扣留驾照的处罚。事后,程勇向单位要求认定为工伤。单位不同意。
问:单位的处理意见对吗?
答:单位不同意程勇认定为工伤的意见是正确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而程勇身为汽车司机,违反酒后驾车的禁令,导致严重伤害,实在是咎由自取。
一是《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驾驶人员酒后不得驾驶车辆。程勇身为驾驶员应熟知此项规定,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酒后驾车,实属故意违章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对这起事故有明确结论,并给予程勇严厉处罚。
二是驾驶员是一种特殊工作岗位,正常情况下驾驶车辆就易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不是酒后行车并构成违法犯罪,即使本人负有全部责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程勇的情况不能按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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