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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处理大全(三)

2008-06-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6、职工上下班途中与自行车相撞受伤算不算工伤?  

  孟桂芳,女,48岁,系华丽有限公司职工,2003年11月14日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一名骑自行车的男青年撞倒,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锁肩骨骨折。事后,孟桂芳以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意外伤害为由,要求公司按因工负伤处理。公司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请示,答复是按非因工处理。

  问:劳动部门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答:本案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答复意见,是依据改革后的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上下班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造成的,算工伤,非机动车事故不算工伤。在改革前,对企业职工而言,所有交通事故都是不算工伤的。因职工上下班途中并非是直接从事企业生产工作,因此,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没有把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受伤纳入认定工伤范围。但随着社会发展,国情变化,机动车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增多,加之机动车辆属高速运动的机器,容易发生对行人的交通事故,特别是城市中对上下班职工的事故伤害危险比较大,因而在80年代初,机关、事业单位首先规定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的定为工伤。为保障企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过去的政策进行了修改补充,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受伤、死亡,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一是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二是上下班必经路线;三是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四是与机动车辆相撞发生的伤亡。《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更进一步,只要具备前面四点中的第一点和第四点即可认定为工伤。

  为什么不适用于自行车相撞的事故呢?因为自行车属人力车,与自行车相撞受伤多数是双方都负有某些责任,事故比较多,伤情比较轻,不能由企业工伤保险包起来,因此,国家政策不能把上下班途中因骑自行车相撞负伤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本案中,孟桂芳上下班途中是被自行车撞伤,尽管对方负全部责任,但属于非机动车撞伤,根据政策不能认定为工伤。企业应按非因工处理,而她可以请求肇事者给予伤害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明文规定不是工伤,劳动保障部门为何认定为工伤?  

  2003年11月28日,北京大华公司职工李晓光开车去公司上班,在路上因为违章与一小货车相撞致左手肘关节粉碎性骨折。事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李晓光应负主要责任。治疗期间,李晓光向公司提出了工伤认定的书面申请,单位人事部门准备同意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但在与李晓光的谈话过程中,人事部门了解到李晓光是因为开车送孩子上学而绕道远行耽误了时间,又怕上班迟到被扣奖金而违章驾车出的车祸。人事部门认为李晓光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且又对公司隐瞒真相,遂决定不给李晓光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李晓光在2003年12月先后三次请求公司为其办理工伤申报手续,都被公司拒绝。2004年1月17日李晓光的家人去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4年2月5日,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为李晓光颁发了《工伤证》。

  大华公司对此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明文规定不是工伤的,劳动保障部门为何认定为工伤?  

  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款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据这一规定,李晓光送女儿上学绕道远行并没有发生在必经路线上且违章负有主要责任,显然与规定不符,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据这一规定,李晓光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日期是从2004年1月1日始,而李晓光发生交通事故是2003年11月28日,劳动保障部门为何不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呢?关键就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还有一句:“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由于北京大华公司在2003年12月份拒绝为李晓光申请工伤认定,致使李晓光的工伤认定在2004年1月1日以前无法完成;李晓光的家人在2004年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个时候劳动保障部门适用的法律依据已经发生了变化,应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而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来判定李晓光是否工伤。

  所以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

  18、同是交通事故,同是醉酒,为何工伤认定两样?

  江城化工总厂采购部的胡虎于2004年2月10日到滨城出差,联系化工材料的采购事宜。胡虎与滨城石化公司销售部取得联系,在该公司本部与销售部经理王万林签订了石化产品销售协议。

  由于初次合作成功,王万林邀请胡虎共进晚餐,胡虎愉快地接受了邀请。不料王万林晚上急性肠炎发作,不能赴宴,遂指派司机汪龙去陪胡虎吃饭。双方一见面,却发现彼此原来是要好的战友,因为互相都有地址变动而失去了联系。老朋友难得见面,酒是肯定要喝的,二人先各喝了两瓶啤酒,边喝边聊,不知不觉聊到各自的工作情况,这就触到汪龙的伤心处了。想当初,自己还是胡虎的入党介绍人,如今彼此差别大了,想到这,汪龙心中不平。“来来来,喝白酒,喝啤酒不过瘾”,汪龙说。胡虎一看汪龙情绪不对,想劝汪龙少喝点,没想汪龙又补了一句:“你要是看不起我的话,你就别喝。”这话说得胡虎无话可说,而胡虎也是讲义气的人,“来,谁说看不起兄弟,咱们兄弟一醉方休。”两人又喝了两瓶52度的五粮液。吃完饭后,胡虎劝汪龙回家,自己打的回宾馆,汪龙说:“这点酒算什么,看不起兄弟,就别叫我送你。”随后汪龙开车送胡虎回宾馆,在路上开上逆行道,与迎面而来的一辆大货车相撞,两人当场死亡。事后,江城劳动保障部门为胡虎办理了工伤认定手续,而滨城劳动保障部门拒绝了汪龙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

  问:同是交通事故,同是醉酒,为何工伤认定两样?

  答:根据1996年12月30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71号函的精神,由于司机是一个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较大,所以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属于司机的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如果是醉酒导致伤亡的,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汪龙送胡虎回宾馆休息,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但是汪龙饮酒过量导致醉酒而发生交通事故,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胡虎是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虽然胡虎也有醉酒情形,但是醉酒并不是导致胡虎死亡的原因,交通事故才是胡虎死亡的根本原因。所以江城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胡虎为因工死亡是完全正确的。

  19、抢救病人过程中染病是否属于工伤?

  答:(1)、如果认定你是因工致病,那么博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不予认定工伤是有充足的依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对于感染疫病有更进一步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方可认定为视同工伤。我个人认为,由于你的职业特点,你因工致病是由于工作中受到伤害所致、是你的职业因素造成的,因此认定为因工致伤(害)更为合适。

  (2)、在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只能告原行政机关。

  (3)、在没有别的选择的情况下,这就是最好的证据,当然你还需征得病人的同意。你必须通过化验来证明,你感染致病与抢救病人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4)、如果法院愿意受理,你最好直接打人身损害赔偿官司,虽然广东的工伤待遇不低,但某些方面人身损害的赔偿要更高一些。第七节视同工伤情形与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