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必须把社会全面发展放在重要战略地位。这一重要文件规定了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基本政策,表明了我国政府实现经济、社会相互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决心。
劳动是一项具有经济和社会双重属性的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健康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在实现未来的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劳动事业势必将承担更大的责任和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此,原国家劳动部提出了《中国21世纪劳动事业发展战略》,其内容涉及劳动事业各个具体领域,阐明了劳动事业发展战备和对策。
关于社会保险的改革目标,《中国21世纪劳动事业发展战备》提出:到20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管理体制集中统一、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框架;初步建立起适用于多种经济成分中各类劳动者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社会保险制度;初步建成全国的社会保险计算机管理网络。到2010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全体劳动者,城乡有别、制度规范、费用负担和待遇标准合理、社会化管理程度较高的,统一、有序、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通过努力,到21世纪,我国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将逐步扩展至所有城乡劳动者,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中国21世纪劳动事业发展战略》涉及到工伤保险方面的内容有:
一、推进企业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依据
工伤保险制度旨在维护因工伤残及含职业病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减轻其后顾之忧,同时,促进用人单位建立起安全生产机制,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党中央、国务院对改革工伤保险制度十分重视。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普遍建立企业工伤保险制度”;《劳动法》第九章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建立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近几年来,全国已有1700多个市县建立了工伤保险基金,4000多万企业职工按照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了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为深化改革提供了经验。
我国近年来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还只是初步的,40多年来总体上未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重大的修订,已在许多方面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发展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窄,待遇偏低,难以维护因工伤残人员的合法权益;社会化程度低,统筹工作尚未全面开展;评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保障与预防、职业康复有机结合的机制。
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
1、到2000年,80%以上的市县按照“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起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按照差别费率实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
2、到2010年,工伤保险实施范围扩大到城镇从业人员及乡镇企业职工,实行全国统一的,适用于各类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起多种类型的职业康复中心;为因工伤残职工提供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3、21世纪期间,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完善的工伤预防同合理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体系。
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工伤保险制度应用于城乡所有企业和各类职工;对工伤职工实行“无责任补偿”,按照保障基本生活和补偿工资损失的要求,定期调整待遇;按照“企业缴费、按险定率、统筹调剂、储备应急”的原则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国家立法、地市级统筹、省级调剂、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管理体制。
三、改革的任务及其要点
1、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工伤保险制度要适用于城乡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伤补偿的范围应逐步扩大到在生产、工作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内以及下班途中非本人责任发生的伤害事故。
2、健全工伤保险管理体系。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地市一级统筹管理;建立由企业、职工、政府部门三方代表组成的工伤保险理事会,负责监督企业工伤保险缴费和改善劳动条件,定期审定对企业的奖惩。
3、统一工伤保险的待遇给付项目,规范工伤津贴、工伤医疗、工残待遇、工伤抚恤的项目和给付标准。遵循无过失补偿、保障与补偿相结合和补偿本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待遇标准。
4、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按照以支定收、留有适当储备以及预防与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全国统一制定不同行业的差别费率,实行企业浮动率制度;以企业的工资总额作为征收基金的基数,基金从税前提取;基金由社会保险部门统一筹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体制,以中心城市统筹为主,省级适当调剂。
5、加强工伤预防和发展康复事业
(1)通过缴费手段和费率机制将企业安全与本企业经济利益相联系,将工伤预防、监督、咨询、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2)建立包括职业康复、残疾人职业介绍、转业培训、社会援助等各项制度有机联系的工作体制。要将职业康复工作列为重点内容,并设立专项基金;“九五”期间要在少数大中城市实施工伤康复医院计划试点。
(3)发展工伤预防、职业病康复、再就业训练和工残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
6、健全劳动鉴定机构。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等级按属地原则由地市一级鉴定,省级复核裁定。
7、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并颁并实施。制定非因工伤残评定标准和行业差别费率系数标准,并颁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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