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某原系某市某公司职工,于2006年2月退休,从2006年3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同年9月经职业病防治研究机构诊断为矽肺Ⅰ期。张某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后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的适用对象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张某已经退休,与原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具备“职工”的主体身份,因此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张某遂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分析:张某的工伤认定问题,暴露了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设计与职业病自身特点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在以《条例》为核心的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工伤认定的对象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而退休人员已脱离用人单位,退出劳动领域,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不再是《条例》所规定意义上的职工,不具备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主体资格。另一方面,职业病与一般的工伤有很大的不同,许多曾经从事过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工作的职工往往在退休前并未检查出有职业病,直到退休一段时期后才被确诊患有职业病,这就导致了这部分人员由于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而无法进行工伤认定。
目前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无论是《条例》还是《职业病防治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就职工退休后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待遇处理问题的一个答复意见指出:这部分人员可以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处理。国务院法制办的答复肯定了这部分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对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并没有明示。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做法不一。
笔者认为,职工到退休后才被发现、诊断为职业病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职工的意志为转移的,如果其职业病的确是由退休前曾经从事过的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工作引发的,不给这部分人员工伤待遇是不公平的,但职工退休后不具备“职工”身份,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应有别于《条例》现行的模式。此外,要维护这部分人员的工伤权益,显然不单只是一个工伤认定的问题,与之相关的还有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给付等问题,这几个环节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建议通过完善现行的立法,针对这些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工伤认定问题,建议规定凡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不进行工伤认定,直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工伤待遇问题,建议规定退休人员可持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领工伤待遇,其享受待遇的项目和标准,按《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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