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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打瞌睡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2008-06-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简介]

  上班时间打瞌睡被砸伤

  李恩暄是江苏金莲纸业公司造纸一车间的造纸工。2006年10月20日上夜班时,与同班次的另两名职工共同负责15号、16号机器的操作。3人的当班具体工作是:用15号、16号机器将各自的造纸辊芯分别安装在造纸机上,由机器运转成约2m长、直径1m的纸卷(重约270kg),期间约需1h,然后将机器上完工的纸卷吊卸堆在旁边,再将新的造纸辊芯安装在造纸机上。次日凌晨5时45分,16号机器操作工翟成明用电动葫芦正常卸吊半成品纸辊。当电动葫芦将纸辊放在纸辊架上时,纸辊架上原有的半成品纸辊突然坍塌,其中一只纸辊较大,翻过了纸辊挡板,砸向正坐在车间内门边打瞌睡的15号机器操作工李恩暄。李恩暄躲闪不及,右脚被夹在纸辊和板凳中间,造成右脚踝骨骨折。后经金湖县人民医院诊断:李恩暄的右内外踝骨骨折,外踝软组织挫裂伤。

  因职工在工作期间受了伤,其所在单位金莲纸业公司于2006年10月25日向金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案例分析]

  认定工伤的条件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应从宽理解

  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目前法律界人士普遍认为,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应从宽理解。“工作时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而应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包括自愿加班时间)、临时接受工作任务时间、因公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工作场所”不能仅仅理解为狭义上的劳动场所,具体包括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线、上下班路线等。在“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中也应加入“合理性”的标准,如上下班途中为私事的合理绕道也纳入上下班途中,但如果是下班后直接目的是逛街或喝酒娱乐,则以到达的第一站期间的路线视为下班途中。在此范围内只要不是自杀、自残、醉酒、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导致受伤,都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李恩暄是在其当班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受伤,其夜班工作期间,因生理原因打瞌睡违反劳动纪律,但并不排除其工作原因受伤的法律依据,因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条件,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