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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起员工因驾驶摩托车事故申报工伤的分析

2008-06-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375号令,决定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我公司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从今年起如在工作时间遭受伤害(包括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经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属于工伤的,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对全体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来说,无疑又多了一份保障。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员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事故的界定比原先执行的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更加完备,特别是将原来在上下班途中的道路机动车事故工伤认定中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调整为“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这意味着只要具备是上下班途中必需的时间、必经的路段和持有效驾驶证、行使证,受到机动车伤害的,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不完全具备以上四个要素的事故,社会保障部门则不会受理。

  2004年2月23日上午交联一厂员工蒋耀华从家中骑摩托车到公司上班,在行进途中由于天气大雾弥漫与一辆农用运输车相撞导致左大腿腿骨断裂,送医院治疗又发生骨髓脂肪溶入血液造成血管脂肪栓塞。病情十分危急,经公司领导多方联系请来了专家会诊,制定治疗方案,终于从死神手中夺回了生命,住院36天,共花医疗费88200元。

  事故发生后,工会会同交联一厂和生产处的领导几次到医院探视。工会又及时到宜兴市社保局报案,领取工伤认定申请书,按照相关要求准备资料上报申请,即将认定工伤时才发现蒋耀华属无证驾驶,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无锡市有关工伤认定范围的条款规定,无证、无照驾驶机动车而导致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一律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尽管我部门就此事几次到市劳动部门咨询、协调,但终因政策条款无功而返。

  假如这次事故中蒋耀华持有效证照驾驶,肯定能享受到社会保险中的工伤医疗待遇。

  2004年5月23日,橡缆厂葛群下班途中骑摩托车行至104国道徐舍段时被汽车撞成头颅重伤,在宜兴人民医院抢救室抢救至6月2日,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共用去抢救费48000元。由于葛群符合工伤认定的全部要求,社保局受理了工伤认定申请,葛群的家属除了获得肇事车主178561元(含抢救费)外,还可以可以从社保局获得50000元的丧葬费、工亡补助金,葛群的母亲(53周岁)按2004年标准每月可以获得抚恤金约300多元直至身故,(葛群的父亲未满60周岁不享受抚恤金,葛群尚未生育小孩)。

  2004年7月7日上午,裸线厂员工孙泽君上班途中骑摩托车行至范道自来水厂附近横穿宜金公路时与汽车相撞导致死亡。宜兴交警大队对事故进行了处理,当事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肇事车主向孙泽君家属赔偿了118000元。公司工会及时向市社保局报案,虽然孙泽君持有效驾驶证,但行驶证过期(2000年4月后一直未验审),对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款,社保局对我公司申请认定孙泽君属于工伤有争议(材料上报后社保局至今尚没有答复)。

  孙泽君小孩年仅6岁,父母亲都已经达到享受抚恤金的年龄。如能认定为工伤,孙泽君的家属在享受50000元的丧葬费、工亡补助金的同时,按2004年标准,他的小孩、父亲、母亲每月分别可以获得抚恤金约300多元(小孩供养至18周岁,父母亲供养至身故)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孙泽君的家属只能享受到国家规定的丧葬费5500元左右。

  从以上三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员工购买了摩托车后应当及时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驾驶证和行驶证,而且要按时进行验审,千万不要因小失大。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无证照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也更加严厉,我们希望各部门、分厂进行更广泛的宣传,公司全体摩托车的车主也应该树立法制意识,证照不全的应当及早补全,避免重蹈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