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和夏某是某一发电厂的工人,两个人是同一个发电机组的成员,关系很不错。发电厂要求每个发电机组每天晚上都要有人值班,而张某和夏某所在的发电机组则通过抽签给每个机组人员安排了值班时间。其中张某是每周五晚上值班,夏某则是每周日晚上值班。2006年10月的一天,张某的家里出了点事情,碰巧又轮到他值班,于是他找到同事夏某,商议是否可以换一下值班时间。夏某考虑到两个人关系不错,二话没说就答应了。当天晚上,夏某值班的时候,发现机组的某一块电压不稳,于是就到该处查看。在查看的过程中,夏某不慎触到了一处破损的高压线,由于该处破损漏电,当场把夏某电晕。被其他同事送到医院抢救,经过紧急治疗,夏某的生命保住了,但却因为电击的原因造成了全身神经的损害,导致了全身瘫痪。事发后,该厂的负责人才发现张某和夏某私自交换了值班的时间。
该案中的夏某,在和同事张某交换值班时间后,值班时发生事故是可以申请工伤的。夏某虽然是在替代同事张某值班过程中出事的,但事故的发生的确是在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原因造成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同时,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排除工伤认定的几种情形。张某和夏某私自交换值班时间的做法虽然欠妥当,但这并不影响给夏某申请工伤,因为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事故的发生无论何种原因由谁造成,受伤职工均可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而且,张某和夏某同为一个机组的工作人员,干的是相同的工作,工作的熟练程度也应该是基本相当的,同事张某家出了事需要处理,夏某和他交换一下值班时间也是人之常情,无可非议,这也体现了同事相互之间的理解和关心。况且,厂里职工因特殊情况互相交换值班时间的事绝不可能仅此一件,以前厂里职工之间发生交换值班时间的事应该是被默许的,如果对类似情况厂里坚决制止过的话,在张某和夏某身上就不可能重演。因此,根据工伤认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夏某替同事值班应是正常工作的范围,发生事故是能够申请工伤认定的。
既然夏某是工伤,夏某治疗工伤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可以主张赔偿。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评定伤残等级后,可按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
[分析]
1. 本案中的发电厂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夏某申请工伤认定,但从案情看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时间了。因为事故是在2006年10月的一天发生的。
2. 发电厂未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夏某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建议夏某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即2006年10月的一天)起一年内向发电厂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实际中类似本案情形很多,如职工串岗后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且不属于排除工伤认定的几种情形。就能认定为工伤。因此,用人单位必须严格劳动纪律,加强对职工的管理。但本案发电厂在其职工夏某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仍可对其违纪行为给予一定的劳动纪律处罚。今后应注意完善内部劳动规则,以防类似情况发生。
4. 为职工上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所以,建议用人单位应及时缴纳保险费用,这不仅有利于职工权益的保障,对单位也是有利无弊,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单位的责任就转由社会来承担了。
5. 单位职工也应严格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纪律或规则,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