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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和工伤有什么关系?

2008-06-17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编辑同志:

  您好!很高兴能在《现代职业安全》杂志里学习到与安全相关的许多知识,非常感谢你们在这方面的工作。我有个小问题想请教一下。我父亲在某一生产外贸小商品的公司里工作。公司的安全防护很简单,员工们仅有一个口罩和一双普通的手套,染漆时手上难免会沾上油漆,防护条件迟迟得不到改善,我父亲因为长期给商品喷洒漆料,患了慢性鼻炎,难以治愈。请问这属于工伤吗?

韦龙瑞

韦龙瑞先生: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杂志的支持!您父亲的这种情况,属于职业病,虽然不同于一般工伤,但职业病属于工伤的一种。

  由于您的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所以我们特别在这里区别一下职业病与一般工伤。首先发生的原因不同,职业病是作业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受到一种或几种职业性有害因素的作用引起的疾病。社会保险中所指的职业病,只有根据国家法定列入职业病名单中的疾病,才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认,所以并非一切与职业因素有关的疾病都能列入职业病;工伤是指与职业有关的意外伤害,即劳动者因在从事生产或工作过程中,由于不安全、不卫生等因素而发生意外不测事故,致使人体器官组织受到破坏或生理功能发生障碍状态。造成意外不测事件的原因有很多因素,如物理性的,化学性的,生物性的以及不合理的劳动组织等等。也就是说,发生的原因是剧烈的、偶然的外来事故。

  职业病与一般工伤发生后的结果不同。职业病发生的原因不能追溯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是从事某种危害因素长期作用的结果,表现为缓发性的伤害,较多的表现在体内器官生理机构的损伤(如矽肺、放射性痢疾、职业肿瘤等),虽经治疗,很少有完全痊愈的可能性,属于不可逆性的损伤;工伤可追溯特定的时间和地点,表现为暂时的、部分的丧失劳动能力,如精心治疗和疗养,可能恢复原来的健康状况。虽经精心医治疗养损伤的机体(包括腹体、五官缺损和智力丧失两大类)仍不能全部或部分恢复原状,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为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样看来,你父亲的慢性鼻炎症状属于职业病,可鉴定之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 

 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