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意识里,认为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都属于工伤,但实际上,这个认识是错误的。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在《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也是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属工伤。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所以,虽然自行车摔伤属于交通事故,但是由于自行车摔伤不属于机动车事故伤害,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也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根据《道交法》:“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这只是个原则性,或说概念性的规定,由于交通公具多种多样,所以一些特殊的交通公具,比如轻便摩托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各地的规定有些不同,这导致在认定工伤问题上标准不一。如果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先行咨询交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