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对工伤保险中,当工人因为工伤获取赔偿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还是按照民法中的侵权界定。
从两种不同解决途径来讲,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对此问题世界各国有四种处理模式: 第一,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但劳动者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第三,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第四,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
从工人权益的角度来讲,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工伤保险的赔付金额最高为工亡赔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其赔付标准为: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从赔付标准比较,民事侵权的标准要比工伤保险的高,更加有利于维护工人的权益。但是从领取的实效性看,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工伤只要确认发生,受保人就可以到保险机构领到足额的保险金;民事侵权需要经过法院判决,受害人要进行举证,这通常比较困难,受害人要承担结果的不确定性,司法程序的复杂性和判决的滞后性,会造成受害人生活困难。在实践中,判决后由于侵权人的经济无法承受,赔付仍然无法进行。
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讲,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当工伤确认后,职工在单位的证明下,就可以到保险机构领取保险金,不会给企业增加负担。在民事侵权的情况下,只要职工胜诉,赔偿金额通常要比工伤保险高,而且都是企业负担,没有社会互济性,对一些高风险的行业非常不利。一方面企业要应对职工的起诉;另一方面企业如果败诉,对资金比较薄弱的企业就会导致字经营困难,如果胜诉对在职职工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可见,工伤保险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
从执法机构的角度来讲,在工伤保险中,保险机构在收到赔付要求予以确认后,马上给予支付。在民事侵权中,法院的判决后,要侵权人予以支付,通常要靠侵权人的法律意识来实行,如拒不执行就要由法院强制执行,侵权人没有支付能力,受害人就拿不到或减少赔付金额。
上一篇:一起教师工伤认定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