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XX是一名公司职工。2003年12月9日下午,因家中有事未经请假即早退30多分钟下班。途中一小车司机因违规驾驶将XX撞伤并逃逸。由于XX属早退,有关部门至今仍否认XX属工伤。
[案例分析]
尽管职工是早退下班,且被他人撞伤,但仍构成工伤。
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中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这与原来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相比,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必经路线”、“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3个条件,扩大了工伤的适用范围。
同时,尽管该条例规定:“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但其第六十四条同样指出:“本条例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为此,虽然事故发生在2003年12月9日,但从你的来信看,至今还没有完成工伤认定,即在新条例实行前并未完成工伤认定,故应按新条例认定为工伤。
下一篇:超出时效的工伤申请案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