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职工朱某,一天受领导安排到厂区外某工地查看新建仓库施工进度,为避让一辆货车,头不慎碰到新建仓库临时搭建的脚手架钢管,朱某当时感到头部不适,但仍然坚持工作。朱某返回厂区约1小时后,头痛加重,然后晕倒,公司将其送到医院。朱某住院治疗了90多天,医药费用了10多万元,出院时留下偏瘫后遗症。企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要求为朱某做工伤认定,享受工伤待遇。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认为朱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事实确凿,属工伤范畴,对该企业下达了朱某工伤认定决定书。同年,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鉴定朱某为七级伤残。但在落实朱某工伤待遇时,经办机构的医管人员在审核医疗费用、查阅病历后认为朱某认定为工伤依据不足,需要重新调查。遂以独立第三人身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分析]
朱某工伤认定复议案的关键是要分清楚疾病与职业病的关系,外伤与疾病的内在联系,诱因导致的疾病工伤认定条件。诱发性疾病在《条例》中有两种情形可称为工伤认定的典型范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工作场所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朱某的工伤认定案例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其所患疾病与“受伤”、“出血”、“机动车辆伤害”、“职业病”等因素有关。同时也具有特异性,其本身的高血压是脑出血的主要原因(内因),“紧急避险”、“情绪变化”是脑出血的次要原因(外因),只不过是外因推动了内因加速了朱某“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的产生。如果只看到了朱某受伤患病的表面现象,很容易出现认定其为工伤的判断。如果分清了疾病的诱因,排除了前面诸多因素的影响,朱某患病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结论就不会成立。在类似工伤认定案例中,给我们的启示是:不要视“伤”、见“血”即认定为工伤,要用医学、力学、法医学的观点分析诱因与疾病的联系,只有搞清楚了疾病的真实面目,诱发性疾病的工伤界定将不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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