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解读工伤认定三误区

2008-07-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误区一:违法受伤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张某根据单位的私车公用政策购买自备小轿车一辆,上下班以及工作都自己驾车。某日上班途中,张某因闯红灯后避让不及撞坏道路的隔离栏,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通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责。单位认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

  专家解读:违法受伤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虽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员工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但认定工伤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核心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原则上工伤的认定不追究员工本人主观有无过错,因此一般的工伤事故即使是员工故意违反企业的操作规程或行为规范造成,只要不是自杀或自残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工伤的认定首先适用无过错原则,再排除员工因自杀、自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等法定情况。根据这一原则,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辆事故不区分员工本人责任的大小,一律认定为工伤,即使本人全责也是工伤。只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证车辆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伤亡,才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上述案例中的张某应认定为工伤。

  误区二:职业病只要单位承认,就无须工伤认定

  案例:刘某按规定被确诊为职业病。他认为,自己已经是职业病,就肯定属于工伤,就不用再进行工伤认定了。

  专家解读:根据上海的规定,无论是工伤还是职业病都要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无论是职业病也好,还是单位承认是工伤也好,不经过工伤认定程序,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刘某必须进行工伤认定。

  误区三: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就不再承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单位为钱某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中包括工伤保险。钱某在工作中被压伤骨折,并被认定为工伤后,单位明确告诉他,所有费用都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单位将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专家解读:按照本市的规定,除了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外,单位也必须承担一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工伤认定,则承担该期间的医药费用;即使参加工伤保险,但其中还有部分是必须由单位支付的费用,包括:停工留薪期内的伙食、必要的交通和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间医院指定的护理费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因此,单位目前必须向钱某支付住院伙食费和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报销其必要的交通费和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