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15、20条
2、许可条件及申报材料: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0)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需要提交的材料:
(1)单位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工伤事故报告、证人证言;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证明或判决书;
(7)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申请认定因公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8)由于机动车事故受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或者相关处理证明;
(9)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证明;
(10)由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出具的证明;
(11)突发疾病死亡的,提交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
(12)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许可程序:
(1)受理申请;
(2)审查材料;
(3)调查核实;
(4)工伤认定;
(5)送达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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