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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报劳动者工伤事故分析

2008-07-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简介]

  汪某系从部队转业到地方的汽车兵,1989年到某省货运零担公司当司机。1994年11月10日在运货途中违章行驶将农用汽车撞倒在公路旁,造成右手功能完全丧失。为了不影响被诉人安全生产达标,某省货运零担公司拒绝上报工伤事故,进行工伤鉴定,同意报销全部医疗费用。医务期间工资照发。

  [分析意见]

  劳动者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积极组织人员抢救,及时报告,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进行工伤确认。劳动部门确认为工伤,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根据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10月10日《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第6条规定:如果负伤职工据理要求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进行工伤确认,而所在单位未向劳动部门申报,因此发生的争议,仲裁庭应予受理。仲裁庭委托某省劳动厅进行工伤确认,确定申诉人汪某系因工负伤;鉴于汪某已经医疗终结,遂又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进行工残等级鉴定,鉴定为工伤5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经验教训]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如果负伤职工经企业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进行工伤确认,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而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待遇,职工可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应立案受理,如果负伤职工据理要求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进行工伤确认,而所在单位未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因此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例》有关规定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确认,然后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