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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维权要多管齐下

2008-07-10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件概要:

  2006年11月22日,李某在老乡的介绍下,到北京一家工地去做电焊活。当天,李某就和包工头取得了联系,双方就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问题进行了简单的交流,包工头让其第二天到工地来试工。第二天,李某到工地试工,经考核,李某的电焊技术基本合格,包工就决定用他,当天,李某在工地干了一整天。

  李某正式上班的第二天(11月24日),一个天大的灾难突然降临到他的头上,差点让他丢了性命。当天早上6点多天还没亮,李某从租住的地方坐车赶到工地,摸黑走到堆放安全防护设备的二楼工地,因为单位有要求,早上7点钟点名的时候,所有工人必须穿戴防护设备。由于二楼工地没有照明设备,只能借助外面的一点灯光照亮,李某在上到二楼找防护设备的时候,一脚踏空,从二楼摔到地下一层的电梯井里,颅脑严重受伤,大腿骨折,当时就人事不省了。直到驻地工人上班的时候,才发现了处于休克中的李某,工人们立刻向工地管理人员报告,并把他送到医院进行抢救。在住院期间,单位在李某家属的多次强烈要求下,才拿出3万元交到医院,给李某做了手术。

  事情发生之后,李某家人要求单位给予一定的赔偿,但是单位方面根本不予理睬,无奈之下,李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由于缺少劳动关系证明以及诊断证明书,劳动部门下发了《补正通知书》,要求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以及诊断证明书。由于李某是上班第二天发生的工伤事故,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甚至连出入证都没有,所以只能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第一次仲裁时,李某以工程总包方为被申诉人,要求确认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总包方在庭审过程中出具了分包协议书,以及包工头出具的证言,证明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来,李某又以分包人为被申诉人,要求确认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提交了总包方提供的分包协议书和证言。在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以未办理入职手续,本人系工头私自招用为由,拒绝承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最终,仲裁委员会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材料,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李某受伤近8个月后,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方没有上诉,该判决生效。

  在确认劳动关系之后,李某到医院要求出具诊断证明书,本以为可以很迅速解决的问题,却因为拖欠医疗费等情况的存在,院方考虑到自身的风险,一直拒绝出具诊断证明书,最终在补交了医疗费之后,院方才出具了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在取得劳动关系证明和诊断证明书后,劳动部门重新启动了工伤认定程序,但由于缺少事故发生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考虑到最后可能对李某不利的认定结果,劳动部门提出进行调解,以尽快落实相关的待遇。最终,在劳动部门的居中调解之下,李某获得了8.5万元的赔偿金。本案最终解决,距离事故发生已一年多的时间。

  黄律师点评:

  李某的工伤认定案件,是非常特殊,也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的工伤认定案例,如果继续坚持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下去,则很可能出现冗长的诉讼程序,给工伤职工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上压力,精神上的考验更是严峻的。综合来说,农民工工伤维权之所以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于证据的稀缺。证据是展现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只有经过证据证明的事实,才能作为法律事实,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因此,证据是所有诉讼行为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在笔者所接待的许多农民工中,他们都会详细地向笔者陈述案件发生的始末,但是当笔者问到他们有没有证据证明他所说的情况是真实的时候,他们只是强调事实就是他们说的那样,但自己没有任何的证据。难以举证,导致劳动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

  以李某的案件为例,造成农民工证据缺乏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首先是农民工法律意识不强,对来自单位的证据不注重收集,对自身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没有一定的防范意识。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为了企业发展及管理的需要,会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在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类似于工作证、工作服、工资条、招工表、考勤表、工作记录等都可以作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然而,由于缺乏基本的风险防范意识,绝大多数劳动者并没有认识到这些物品的重要性,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没有很好地保护好此类证据,造成在发生争议时的举证不能,因此而承担败诉的责任。

  其次,用人单位的故意违法是造成证据缺乏的主要原因。目前,农民工所在的都是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建筑业为最。这些行业在管理上较为混乱,没有严格的用工制度,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都是由包工头直接招用,根本不存在办理任何手续问题,也不给任何证据,工资也只是年底以现金形式发放,更不用说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其他劳动纠纷,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根本就没有任何证据。

  第二,维权成本较高,超出劳动者的承受范围。维权是需要付出成本的,这里的成本主要是经济上的成本,也包括精神成本。对于劳动案件而言,目前北京市律师行业的收费标准,一个程序的代理费的起点至少是1000元人民币。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精力上,都处于弱势地位,而且一般情况下,单位的违法行为都是群体性的,所以如果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单位为了制止将来可能发生的类似争议,会将程序进行到底,直到将劳动者拖到妥协的程度。维权成本的居高不下,使普通劳动者对法律望而却步。

  诉讼周期过长,也是劳动者维权过程中不得不面临的尴尬问题。以李某的案件为例,仅劳动关系确认程序就耗费了近8个月的时间,而这仅仅是工伤案件处理的第一个环节,此后还可能面临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等多个程序,根据笔者的粗略计算,一个工伤处理案件,如果必须进行所有的法律程序,则耗费的时间至少将达到4年的时间。如此漫长的处理过程,劳动者在面临多重压力的情况下,不可能完成所有的程序,不得不选择放弃或者妥协。

  个人认为农民工维权难的最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对农民工维权的投入力度不足。我国的《劳动法》以及相关立法虽然将进城的农民工纳入到法律调整范围之内,但农民工就业的行业特点,决定了其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力度不足。农民工权益保护的话题近年来被社会所广泛讨论,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社会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关注的不足。另外,有关机关在农民工权益保护方面的缺位,也是不能不考虑的因素。国家行政权力的分配,是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行政职权的划分也是确定各自职责的依据。不用说对农民工,就是对一位法律专业人士而言,也只是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责划分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对其中的详细划分并不清楚。劳动者在产生争议之后,经常在各个机关之间疲于奔命,最终往往是因为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权划分不清的问题,造成争议无法得到解决。因此,笔者期望全社会能够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给予更多的关注。

  李某案件虽然处理过程较为漫长,反映出的问题也较多,但是从另一个方面,也为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了一个思路,突出表现在劳动关系确认方面。从该案的处理我们可以看出,李某与分包单位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首先是以总包方为切入点进行的,通过该种手段,取得劳动者不可能掌握的证据材料,再重新启动劳动关系确认程序。这一处理方式,使得劳动者具有了一定范围内的主动性,能够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要依靠劳动者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但最为重要的,是要通过法律的途径,加强对用工行为的管理和规范,同时,还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行政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