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7年2月,我们单位一名职工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单位承担了治疗期间的费用。但在一次性赔偿等待遇上,单位一直未给予明确答复,该职工也一直不知道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直到2008年3月,该职工得知如果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于是该职工便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却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告知,因为已经超过了申请工伤认定的1年时效,因此不予受理。该职工所受伤害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该职工认为自己并不知道这一时效规定,觉得自己很“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做法正确吗?该职工可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呢?
英兰
英兰女士: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设定职工方面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1年。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1年时限,当事人即丧失了申请权。
设立时效和时限制度的原因,其实是为了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是为了保护他人的权益。一方面,如果允许很长时间以后还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则因有关事故伤害的证据灭失,会导致工伤认定难以进行,容易诱发纠纷;另一方面,长期不申请工伤认定,相应的社会关系均已固定,如果再允许申请工伤认定,一旦认定为工伤,就要推翻已经形成的社会关系,不但容易产生矛盾,也可能损害其他人的权益。比如,时间长了,用人单位可能已经破产倒闭,即使认定了工伤,也无法解决工伤待遇问题。
职工不知道法律的规定,觉得有“冤”,可以理解,但不能违反法律的限定。如果自己不知道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机构、人士询问。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超过1年时限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结果是相同的,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应维持该决定。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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