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村的陈某半年前失业,再找工作时身份证丢失,找到工作后跟单位讲明了此事。在集体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时,因新的身份证尚未办好,陈某便用以同乡的身份证办理了参保手续。后来陈某在工作中被绞断了一根手指。她能否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李梅
李梅女士:
陈某在该单位工作,与该单位已形成劳动关系。如果在单位使用了虚假的身份证,进而其姓名也就是假的,但姓名只是人的称呼,指向的仍然是具体人。真正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并非假姓名或假姓名所代表的那个人,而就是陈某。陈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符合工伤的一般条件,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且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事实上也知道陈某采用了虚假的身份证和姓名,因此更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
由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不直接管理参保职工,而是通过用人单位进行的,经办机构工伤保险关系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主要是根据身份证等证件所记载的身份信息进行的。在使用虚假身份证,即参保人员姓名等信息错误的情况下,经办机构不能直接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由于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也是以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该登记参保人员(即陈某使用的身份证记载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参保,因此用人单位和陈某可以要求经办机构将登记参保人员姓名和其他信息变更为陈某本人,在此之后再要求经办机构支付相关待遇。当然,由于涉及证据的确定等诸多问题,这一变更过程可能很麻烦。
有一种情况需特别说明:如果该登记参保人员也是该用人单位的职工,则只能认为该职工参保了(虽然用人单位本意并不打算给这位职工参保),不能变更为陈某参保。如果经办机构不能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陈某的损失可以按过错责任原则,由相关过错人(包括陈某本人)分担责任。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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