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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可以撤回吗?

2008-07-11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编辑同志:

  某市一家股份制企业聘用了一名从国营企业按政策破产退休的人员,今年53岁,聘用企业与该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当地劳动部门进行了签证。上班时,该企业又为该人员办理了工伤保险。几个月后,该人员在工作中因工死亡,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了工伤认定结论书。后来企业认为,已经退休的人员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按雇工处理。接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回了工伤认定书。请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这样做对吗?

陆小云

陆小云女士:

  《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在我国实践中,退休人员重新工作,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通常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因此,严格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退休人员再次工作后,其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事故伤害,是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在协商不能达成共识时,退休人员可以按照一般人身损害事故,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

  另外,工伤案件层出不穷,什么情形都有,很难保证工伤认定100%的准确,也可能会出现一些错误的认定。这正是对工伤认定设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审查程序的目的。如果当事人认为工伤认定的结论是错误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工伤认定的程序和结论再进行一次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要求重新进行认定。对工伤认定部门而言,这属于被动地改正错误的方式。如果工伤认定部门自己发现工伤认定结论有错误,自然也可以改正,这属于主动改正错误的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认定部门重新进行工商认定,也应当将新的认定结论按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接到新的认定结论时,享有新的复议权和诉讼权。工伤认定部门可以撤回对退休人员的工伤认定。

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