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张某是某公司的机床修理工。因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且公司对其工作表现不太满意,公司明确表示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自然终止劳动合同。张某迫于寻找工作的压力,在工作的时候,用水果刀将一根手指头切断,然后谎称是被机床切断的,要求按工伤处理。因有员工证明看到张某是用水果刀自己切断手指的,且用人单位经司法鉴定确定张某的手指不是被机床切断的。张某的断指能否认定为工伤?
王峰
王峰先生:
张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自残,即当事人自己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其原因主要是想获取工伤保险待遇,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第3项明确规定,“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自残或者自杀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而是当事人自己造成的,不符合工伤的立法目的和精神,不应当作为工伤处理。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自残、自杀的证据才能认定伤亡职工属于自残、自杀。用人单位自己不能确定时,可以及时报请公安司法机关处理,根据其处理结果再行确定。
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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