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是干私事时发生的,不是上下班途中的必经路线;或员工上下班途中顺道短暂的停留是否影响“工伤”的合理性认定?
案例:陈师傅下班顺路到银行取钱,不料引发车祸被车撞伤,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但陈师傅所在单位认为,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去银行取款后过马路时发生的,去取钱不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因而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分析:职工上下班途中顺道短暂的停留并不影响合理性的认定。经调查,陈师傅出事时间和地点均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线路内。以前认定工伤的标准必须是“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等,而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其目的是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陈师傅下班顺道去银行取款,发生交通事故的路线也是其平时走过的路线,故陈师傅并未背道而驰,受伤事实是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内。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认定陈师傅受伤的事实构成工伤,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