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荣2007年4月进入广东一企业打工,上班才一个星期,就出了事。他在往机器中填水泥时,不小心将水泥袋子掉进了机器中,他迅速用手捞袋子,结果袋子没捞上来,右手手指反被机器搅掉了3个。出院后,李荣身无分文,经人指点,他向单位提出10万元赔偿,不料,单位领导却以他刚上了一个星期的班,没给单位创造一点效益,出事只能由他自己承担为由,不愿赔偿。不过,单位领导又表示,如果愿意协商了结,可以从人道主义出发补偿2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听说工伤索赔异常艰难,李荣思来想去,同意了单位的意见。后来,李荣听说一个因工伤失去2个手指的老乡通过劳动仲裁获得了6万元工伤补偿,才发觉自己吃了大亏。
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共分十个等级。劳动者因工受伤造成劳动功能障碍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伤残补助金。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等费用。
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者与单位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固然能够快速解决纠纷,尽快得到赔偿,但是,受害者如果对自己应当获得的赔偿数额毫无了解的话,在协商时就会处于不利地位,或者狮子大开口,导致协商无果,或者一味妥协,无原则地放弃应得的利益。因此,遭遇工伤事故后,最好先向相关人员咨询,如此,才能在协商时知己知彼,充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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