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5年3月,胡浩在工作的时候受伤致残,公司负担了全部医疗费用,还为胡浩安排了适当的岗位,但一直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由于公司竞争激烈,胡浩害怕申请工伤认定后遭公司辞退,或者调整到不合适的工作岗位,也就没有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而,当胡浩与公司的合同在2007年8月到期后,公司拒绝与胡浩续签合同。此时,如梦初醒的胡浩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因已过申请时效,劳动行政部门没有受理。
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该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胡浩在遭遇工伤后,顾虑重重,最终,退让没有换来怜悯,还因过了工伤认定申请时效,丧失了应当获得的伤残补助金,不能不让人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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