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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争议中应引用无过错原则

2008-07-1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简介]

  1992年2月24日(星期日)牛某自发组织学友刘某等5人出外游玩,当他们进入标有“禁止通行”的28号隧道,正在铁路线上行走时,某次列车亦鸣笛声不断。此时,牛等4人已退至道轨外的安全地带,唯有刘某尚在道轨之中。刘只注意到正前方开来的某次客车,却没有发现另一列车已骤然驶近其身后。牛某某见状,扑上前去将刘某推出道外,而本人却因躲闪不及,被机车手扒杆撞伤头部。被立即送铁路医院抢救。后又转外地医院继续治疗,经过一年多的治疗,某医药采购供应站付2万余元医疗费。牛某某的生命虽然得以保全,但已成为植物人。

  牛某某等人进入有“禁止通行”明显标志的28号隧道,在铁路线上行走,造成伤残事故。按照国务院国发[1979]178号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牛某某一行5人都负有责任。

  [案例分析]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问第2条明确,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从事对企业或者社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负伤、残废或者死亡的,都算工伤。如果按上述文件精神,牛某某应按工伤办。要死扣文件‘工作’两个字,加上牛的情况复杂,也可以不按工伤。这个问题部不作文字答复。”据此,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仲裁进行合议,一致认为:第一,牛某舍己救人是其被撞伤致残的直接原因。牛某等人违章进入“禁止通行”的铁路隧道造成火车即将从刘某身上轧过的险情的原因,对于牛某被撞伤致残来说则是间接的。因为,当时,牛某等4人已退至铁轨外的安全地带。如果他不是奋不顾身抢救他人的话,是不会被撞伤致残的。第二,我国工伤保险中引用无过错原则,即发生工伤,不管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用人单位就要负赔偿责任。由于行为人违章操作引起的工伤事故的原则,也适用于上述牛某的情况。故牛某虽然有责任,亦不应加以追究。第三,劳动部电话答复讲得十分清楚,即按照劳动部工资局和劳动保险部两个文件的精神,牛某应按工伤办,这说明牛的情况和上述文件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