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XX在到单位上班途中遇到车祸,双脚被撞伤,经交警认定对方肇事司机负全责,后来申请单位给予XX工伤待遇时,单位说当初与XX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写明“工伤概不负责”,单位也没有给她买工伤保险,况且,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请问:单位的这种说法对吗?
【分析】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单位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妻子所在单位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所谓的“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该条款属无效条款。你妻子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有权享受工伤待遇。但由于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你妻子的工伤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不由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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