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天,某电子商务开发公司的李副总经理,亲自驾驶着公司给他配备的专用轿车,来到一家客户企业进行业务谈判。谈判整整持续了一个上午,中午12:00谈判结束后,李副总应邀与这家企业领导一起共进了午餐,酒席宴间,这家企业领导们纷纷向李副总劝酒,开始时,李副总还推托,说自己下午要开车回公司,不能喝酒。但后来在大家的热情劝说下,也端起了酒杯……
2个小时后,李副总告别了这家企业,独自驾车,行驶在回公司的路上。车开出10多公里后,酒的后劲儿使李副总感到头晕脑胀,眼前的路和对面的车开始逐渐变得模糊起来……迷迷糊糊之中,李副总的车驶入了逆行车道,朝着一辆拉煤的卡车迎面撞了过去。
这场交通事故,使李副总身体多处骨折,还断了三根肋骨;对方车辆的司机被撞成重伤。由于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副总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所以,李副总所在的公司不得不承担了该事故的全部损失赔偿费用。李副总还被司法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事后,李副总看到自己身上留下了后遗症,便找到公司总经理,要求将自己的负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公司总经理不但不承认李副总是工伤,还要让他向公司赔偿因事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双方各执己见,争执不下,李副总便诉至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那么,该不该给李副总定为工伤?
分析: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由于司机是特殊工种,职工危险性大,所以司机在执行正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属无责任或少部分责任的,一般应认定工伤。”换句话说,只要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司机在交通事故中,属于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特别是法院认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不应认定为工伤。再者,劳动部在《企业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还规定:职工由于酗酒、犯罪或违法等行为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李副总虽然不是司机,但其为工作亲自驾车的行为,可视同为在履行司机职务。由于酒后驾车,违反交通法规,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还被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根据前述文件的规定,他在此次事故中所受的伤,虽然是在工作岗位上的负伤,但不能认定为工伤,更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另外,由于他在工作中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事故,给运输公司带来了经济损失,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的规定,公司完全可以根据与李副总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要求他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上一篇:上班被撞伤算不算工伤
下一篇:职业病怎能一次性了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