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3个“禁区”: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还规定,经办机构如果存在“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收受当事人财物”等3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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