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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春游翻了车 职工受伤为工伤

2008-07-2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简介]

  吴某是渝中区一银行储蓄科聘用职工。1998年4月10日,储蓄科组织职工集体到成都银厂沟春游,她有事想请假,却被科里拒绝。当天下午5时多,副科长联系了支行的一辆丰田旅行车,带领储蓄科职工14人从单位出发。途中,副科长主动要求驾车。在成渝高速公路上,该车为躲避前方标志与右护栏相撞翻滚,造成3人重伤,1人轻伤。吴某身受重伤。

  1999年4月,吴某向渝中区劳动局申请工伤性质认定。但劳动部门认为,此次出游未经银行领导批准,由该单位副科长擅自组织,吴某受伤不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于2001年5月21日认定吴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吴某开始向法院起诉。某基层法院审理后认为,储蓄科的出游活动不具备公务性质,吴某受伤不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遂判决维持渝中区劳动局的认定。

  一审宣判后,吴某向我院提起上诉。我院审理后认为,由科长带队集体到成都春游系全科性的集体活动,不是吴某与他人相约外出春游的私人行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吴某无任何过错责任,受重伤显然无辜。至于组织这次活动的科长是否向支行领导汇报,车辆是否经行里指派,作为一般职工的她不可能知晓。并且,吴某曾向科长请假,未准许,这也说明是一种组织活动。此外,我院还认为渝中区劳动局对《试行办法》中未列举的受伤情形认为均不能作为工伤认定的理解有误,未考虑本案具体情况,错误适用《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据此,我院判决渝中区劳动局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吴娟作出工伤性质认定。

  [案例分析]

  由科长带队集体到成都银厂沟春游,使用的车辆是公车,应系集体活动。同时,《试行办法》系劳动部的规范性文件,不是法律、法规,也不是规章规定,也未穷尽所有工伤性质认定的情形。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弱势群体,吴娟受伤应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