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律师:
您好!
我的亲戚今年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去做园艺工人,工作内容是喷洒农药、修剪公司厂房、办公楼附近的花草树木。但是一周前,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我们突然被告知其因农药中毒死亡,后经公安局调查认定为自杀行为。
之后经我们多方了解,我亲戚在自杀的前一天曾经给某电视台的投诉热线打过电话,电视台也对此事进行了确认。据了解,我亲戚向投诉热线反映的是与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而且,我亲戚的工友也说他之前与公司就一些问题一直存在矛盾,但公司一直未能给予解决,这是导致悲剧发生的直接原因。种种事实表明,我亲戚虽然是自杀,但是是由公司的原因引起的。
请问安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我亲戚能不能得到工伤赔偿?如果我亲戚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死亡的话,我们应该如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呢?
李 军
李军:
您好!
来信主要涉及的是特殊情况下的工伤认定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对对本案进行如下分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本案中,你亲戚的死亡与其与公司的纠纷在工伤认定问题上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因为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有害因素危害,而负伤(患职业病)、致残、死亡时,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物质帮助和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即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工作过程中或者是为工作的过程中。
你亲戚在与公司产生纠纷后,并没有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而且即使公司在你亲戚自杀身亡的过程中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所以,你亲戚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自杀身亡,只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不能依法享受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
现在,随着社会的发展,来自各方面的生存压力越来越大,自杀死亡率在各国一直居高不下。至于在你亲戚自杀过程中公司存在的过错是否构成侵权及其它行为,你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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