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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安装受了伤 申报工伤不合法

2008-08-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

  2005年下半年,打工者小刘和南京某装饰公司口头约定,如果装饰公司有客户需要安装防盗门窗,就通知小刘过去安装,然后根据安装的具体情况由装饰公司向小刘支付一定的报酬。2006年4月间,小刘在为一客户安装阳台上的防盗窗时,不小心掉了下去,造成了骨折和擦伤,光住院治疗就花去了几千元,而且在治疗期间不能工作,收入也遭到了损失。小刘于是向装饰公司主张按照工伤给他报销医疗费,并提供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但遭到了该公司的拒绝。

  [分析]

  此种情况不属于工伤,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因关键在于:根据小刘和该装饰公司约定的合同内容和实际履行合同的情况,它们之间成立的是承揽性质的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而对于这种承揽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不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252条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刘为完成承揽工作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不能由该装饰公司承担,而只能由小刘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