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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不等于用人单位工伤待遇

2008-08-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

  2005年某月,职工李某在从单位下夜班回宿舍的途中,因车祸致死,其死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亡。其父母向仲裁委申诉,要求单位支付因工死亡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待遇。

  单位称,李某死亡后其亲属已经从交通事故民事诉讼中得到了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在内的民事赔偿,单位不应重复支付。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事实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等规定,裁决单位支付李某的父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费、按月支付李某母亲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并随国家政策调整,直至失去领取条件为止。

  [分析]

  在获得了相应的民事赔偿后,其用人单位是否还应支付因工死亡待遇?现行《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关于交通事故中已得到赔偿,用人单位可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交通事故产生的纠纷与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民事赔偿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赔偿,它表现为补偿或恢复原状性;而工伤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支付的带有福利性质的,具有社会救济的特点,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所以,李某的直系亲属虽已获民事赔偿,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李某的父亲在李某死亡时已满60周岁,李某母亲符合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