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公司有一名员工,一天上班途中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时被一辆自行车撞倒,由于该员工年纪较大,被撞成骨折。当时该自行车主见情况不好,就溜之大吉。该员工通过治疗康复后,他向公司提出,他治疗的这段时间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并要求公司支付医药费等相关费用。
[分析]
该名员工受伤不应算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对工伤有如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该名员工发生事故时,虽然正在上班的途中,从事故发生时该员工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这点上,可以看出该员工对该事故的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但由于该事故是由自行车违章引起的,而非机动车违章,因而该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事故,该员工发生的这起事故也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下一篇:深圳某公司工伤事故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