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12月19日下午3时许,某二手房经纪公司业务员刘某等人为本公司散发售房宣传广告单时,与同在此地发放售房宣传单的另一公司业务员李某等人相遇,双方发生争吵后平息。后双方再次发生厮打,在某小区16号楼前刘某用力猛烈推搡李某,李某随即抽出随身携带的不锈钢刀朝刘某左腿部猛刺一刀,刘某因伤误工2个半月。后刘某咨询至法院,问是否可以因此申请工伤待遇,能否申请法律援助?
[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本案中,刘某的意图是为公司多争取房产市场的市场份额,但此举并非其工作职责。刘某的职责很明确,是受公司指派为本公司发放宣传单,而不是与本公司员工一道去干涉或使用暴力制止他人发放宣传单,其行为超出了其履行职责的范畴,故其受伤与履行职责无关。因此,本案中的刘某不能申请工伤待遇,也不能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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