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1999年2月23日,张春燕进新思维公司上班,其具体工作由张茜(业务经理)安排,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年3月3日,张春燕接张茜通知到徐州为公司送资料,3月4日到徐州与杨建平等人会合后,就与公司人员工作在一起。3月6日一行4人乘车返回常州途中在商丘某县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春燕当场受伤被送往商丘医院救治,当日转入常州市医院治疗,并于6月9日出院。
新思维公司为张春燕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及3个月的工资1800元,支付其母亲护理费1200元。2000年2月张春燕向市新区劳动人事局申请工伤认定,因新区劳动人事局没有工伤认定的职责,所作工伤认定依法被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撤销。张春燕于2001年3月7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局于2001年3月30日作出常劳保(2001)04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张春燕因交通事故受伤为工伤。
案情分析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既包括根据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而确立的劳动关系,也包括虽然形式上不规范,但实质上已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与劳动者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而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报酬和工资,在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至于双方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影响双方之间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和存在。
而本案中原告新思维公司以第三人张春燕不是原告单位职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已实际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故其要求撤销被告市劳动局工伤认定的行政行为的主张当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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