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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提前回家乡,发生交通事故工伤如何认定?

2008-08-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简介]

  2006年6月9日(星期五)下午,李某未请假即提前从公司下班,搭车回城郊的老家,中途发生交通事故致重伤,经交通部门事故责任认定,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06年9月,李某的妻子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对李某进行工伤认定。该劳动局经调查,得知:1.李某在公司院内有私有住房;2.李某未请假,提前离开的;3.李某的妻子与父母都居住在远郊,周五下午回老家已成惯例。

  [案例分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要解决案例中工伤认定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工伤认定是采取无过错原则的,这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原则,通俗来说,即在认定工伤时,不考虑员工对于伤亡的发生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考虑客观上有没有发生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事故,只要符合,就应该认定为工伤。像案例中的李某,虽然其未请假,存在过错,但是这是不影响对其工伤的认定的。

  其次,要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进行正确理解。该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要适用这一条,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上下班途中。但上下班途中如何理解,我们有的人却存在疑惑。比如某员工下班后,到同事家取东西,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下班途中,能不能认定工伤?按照以前的《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不应该认定的,当时法律规定的是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工伤保险条例》对该项规定进行了修改,上下班途中并不局限于上下班的必经路线,该员工下班回家即使绕了路,发生交通事故,也是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比如我们上个案例中李经理提到对某员工在城郊、市内都有住房,回哪个家才是上下班途中问题的分析,也是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因此,李某虽然是回老家,但根据案例中提供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李某周五下午有回老家的惯例,因此我们应该认定为工伤;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这个比较好理解,就不再赘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