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为了应对工业化社会工伤事故频发而产生的。社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职工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劳动部1996年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开始在全国各类企业中建立工伤保险制度,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到2006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已经达到10268万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达到78万人。
根据工伤保险原理,工伤保险具有三大功能,第一是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和救助的功能;第二是为受伤害人员提供医疗与康复保障,为再就业创造条件;第三,工伤保险制度还承担促进事故预防和发挥职业病防范的功能和作用。而这些与安全生产的目的作用是一致的。因此,从理论上讲,工伤保险无疑对安全生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十几年来,却长期存在重工伤保险经济补偿和救助的功能,轻事故预防功能的现象。特别是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由两个政府部门分别管理,没有形成一个良好的工作机制。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脱节,使得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那么,如何发挥工伤保险对安全生产的促进作用呢?我认为工伤保险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现有工伤保险制度框架内,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努力,建立工伤保险促进安全生产的机制。
一、运用工伤保险计划促进安全生产
为推动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我国每年都制定扩大覆盖面计划,选择一些安全隐患多、事故发生率高的高风险行业作为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的重点,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加以推进。如前几年,劳动保障部分别确定煤炭、建筑等行业为扩面重点,并和有关部门联合下发文件,落实扩面计划。2006年,我国又开始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把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扩面重点,保障了农民工生命安全健康。实践证明,通过实施工伤保险计划,可以使职工或者雇工受到工伤和职业危害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费用,又可以减轻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化解矛盾。这对解决职工或者雇工的后顾之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具有促进作用。所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伤事故发生情况,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沟通,积极参与工伤保险计划制定,运用工伤保险计划来促进安全生产。
二、通过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管理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是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的程度分三类确定不同的缴费率,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同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O%,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通过费率机制将企业重视安全与否与本企业经济利益相联系,利用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不同概率,制定不同的缴费标准,在此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制度,对事故率上升的雇主和企业实行升高缴费率以示惩罚;对事故率下降的雇主和企业实行降低缴费率以示奖励。以此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但是,我国目前工伤风险差别费率划分过粗,档次较少,最少的省份仅2档,最多的大连市也就15档,而德国多达700多个费率档次;浮动费率机制还处于起步摸索阶段,浮动范围和评价指标还未形成比较科学的模式,未能有效地发挥经济杠杆预防事故的作用。因此,必须认真研究如何通过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管理。一是要充分利用差别费率的功能,在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增加差别费率挡次,避免将不同风险水平的行业划分到一个档次,调动企业参与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二是要有效施行浮动费率的机制,每年对各行业企业的安全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决定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同时要增大浮动幅度。通过浮动费率,企业的安全状况和安全经济效益直接体现在缴费上,对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积极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是一个直接的经济刺激。
三、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专项经费耀于事故预防
工伤保险要发挥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范的功能作用,除了依据规定支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抚恤补偿外,还应致力于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及安全教育培训等事故预防工作。因此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事故预防费用,更为直接地支持工伤事故预防活动。提取的事故预防费用,应主要用于对企业的安全卫生免费检测检验,包括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检验及安全认证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开展工伤保险、事故预防的宣传教育及培训考核,提高企业及职工的工伤保险意识和自我防范技能,形成“安全带动保险、保险促进安全”的良好氛围。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可以用于事故预防。据此,广东、四川、江西等地都确定了提取事故预防费的比例和使用范围及办法。但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事故预防费,影响了工伤保险促进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防范的功能作用的发挥。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订,明确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工伤预防费用,并确定比例和使用范围,则可在法规层面上提供执法的依据,使工伤预防工作顺利开展。通过开展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发生,也会减少工伤保险基金开支,形成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良性互动局面。
四、运用奖罚手段促进安全生严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我国开展工伤保险试点时,一些试点地区注重运用奖罚手段,视安全生产状况,对安全生产突出的企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返回一定数量的奖励资金。或对有严重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给予罚款。深圳市和海口市对全年事故率为零的企业,按照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率的5-10%返回,奖励企业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集体与个人;海口市政府文件规定,对有明显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企业,处以当月工资总额10%的罚款。大连市政府文件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年终结余额中可提取5%-25%用作安全生产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的奖励基金。这对促进企业安全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我国工伤保险职能仍停留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支付待遇阶段,不能直接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开支,未能充分发挥事故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的主动作用。所以笔者认为在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的情况下,各执法管理部门可否选择一些综合手段来促进安全生产。如发挥工伤保险的职能,对全年没有发生工伤事故的企业,按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返还作为奖励,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以达到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安全带动保险,保险促进安全”的目的。
上一篇:因交通违法受伤也获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