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7年元月18日,王某在给煤球机加黄油时,被齿轮压断手指。王某以某市效区煤球厂拒不支付其伤残补助金等损失为由,于1997年3月20日向某市劳动局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分析]
王某因工负伤经鉴定为七级残废,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四条有关规定,某市效区煤球厂除已支付工伤医疗费外,还应发给从受工伤之日起至评定伤残等级期间的工伤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补签劳动合同,安排王某力所能及的工作。如果某市效区煤球厂拒不安排的工作,还应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三项应以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发。鉴于某市效区煤球厂拒不提供工伤前的工资情况,所以工伤前的工资参照所在市1996年市区人均月工资471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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