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孙某于1991年在龙湾公司(后改为龙府公司)做力工,日工资10元,双方没签订劳动合同。1991年11月8日下午,孙某在维修省政府家属楼时,五楼的拐角处有两个窗口相隔约一米左右,孙某为省事,违反规定,从五楼一个屋的窗口往另一个窗口跳,堕下摔成重伤。龙府建筑公司随即将其送至市第五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右肘关节粉碎性骨折,右臂骨粉碎性骨折,右脚关节骨折。住院治疗未终结。至1993年,龙府建筑公司停止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1994年11月份以后,孙某欠市第五医院5624.39元。1995年3月,被诉方提出不再支付医药费。
[分析]
孙某在工作过程中负伤,是属因违章作业造成,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工伤范围,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市法院法医室鉴定,孙某为右肘僵直、右怀关节僵直骨盆骨折,其中右肘关节可实行人工关节术,费用计5000元。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七级伤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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