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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以员工“违章操作”为由拒付工伤费用

2008-08-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

  刘某1993年3月招工进某竹工艺制品公司后,工作认真负责。1996年5月24日在工作岗位裁锯竹片时,右手腕锯伤,经当地医院初步治疗,外部伤口基本愈合,但右手萎缩,手指不能活动,经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检查,需住院治疗,住院要预交住院费8000元。某竹制品工业公司以操作不当由其自行负责,拒付医疗费。

  [分析]

  职工因工受伤,理应得到及时医治,这是受法律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四条明文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工伤属“无责任赔偿”,企业应提供条件积极救治,使其尽快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