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王师傅是某机械公司的一名钳工,在2005年年满六十周岁退休。退休后,公司仍聘用王师傅从事原先的工作。2006年某日,王师傅在公司工作时,不幸右手手指被压断,造成粉碎性骨折。伤愈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王师傅据此与公司交涉,要求按工伤处理,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则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同意王师傅的要求。
[案例分析]
首先,王师傅是一名退休返聘人员,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王师傅与用人单位形成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方面参照上海市在职职工标准执行,本案适用劳动仲裁程序。
其次,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在本案中,王师傅为九级伤残,单位应该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支付王师傅负伤前月工资额10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返聘离退休人员时,应注意与其签订书面聘用协议,明确聘用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以免发生不必要的争议,同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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